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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监管是一个很复杂的论题,这是因为食品行业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行业。由于单个消费者不可能全面掌握有关食品质量的信息,有些食品企业就选择以次充好来牟取利益。当部分企业这样做时,它的竞争对手要是不同步跟进,就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,于是,生产伪劣产品的企业可能赢得市场,真正生产优质产品的企业反倒会被淘汰,这就是所谓“逆向选择”现象。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上,这种情形会经常出现,经济学中经典的“劣币驱除良币”理论讲的就是这个道理。在市场失灵时,通常情况下,需要政府实施强制性的规章制度,迫使企业提供安全的食品。就目前正在实施的监管制度体系而论,我国政府对食品质量的监管,制度不可谓不健全,手段不可谓不严厉。然而,事实却表明,这些制度的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。其实,来自公共选择学派的研究早就证明了,如同市场失灵一样,政府监管也可能“失灵”。一方面,是因为政府也不可能掌握全面的企业生产信息;其次,我们常常以为政府会以实现公众利益为目标,但事实往往并非如此,具体的政府官员在监管过程中,出于自身私利的考虑,可能会和被监管者勾结起来,成为被管制者的保护者,甚至出台被监管者所要求的措施。同时第三部门也存在一些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,导致了志愿失灵。这样一来,就迫切地需要建立起一个能弥补三个失灵,实现协调统一的监管体系,以达到监管效果最佳化。近年来,国内外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,引起消费者极大不安,世界各国纷纷采取包括立法、行政、司法等各种措施,确保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有效性,维护消费者的健康利益,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世界各个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。而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一些问题,因此,“四位一体”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非常必要。第一,能有效的弥补食品安全监管中出现的政府失灵、市场失灵和志愿失灵。第二,整合各种资源进行食品安全监管。目前在监管的过程中过分地依靠政府,其它主体的力量都没有能够充分的发挥,而食品安全单靠政府是不够的,很多的食品安全事件就证明了这一点。第三,“四位一体”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仅强调监管的主体多元化,同时更加注重发挥各自的优势,形成合力,达成一致。目前虽然也是多部门监管,但只局限于相关的行政部门和准政府性的第三部门,而且很少达成一致,有好处的时候谁都想去争取,一旦出现问题了互相推卸责任。比如前面分析的三鹿奶粉事件,国家、企业以及检测部门就相互推卸责任。第四,是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利、提升政府执政能力和实现和谐社会构建的目标和需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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